“被告人王文章,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槌落下,今年63岁的王文章,第三次将自己送进了牢狱。
今年63岁的王文章,通江县春在乡向家营村5社人,高中文化,年轻时曾当过几年代课教师。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1年刑满释放回家,1997年5月,又因盗窃罪再次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后释放回家。两次被刑法处罚并没有让他彻底改变自己,回家后,他依然好逸恶劳,终日游手好闲,整日想不劳而获,靠政府低保度日,经常在当地干顺手牵羊,偷鸡摸狗之事。
2012年2月,王文章又一次将手伸进同村9社周XX养鸡场,用手机照明,采用绑缚鸡腿之方式,盗走土鸡49只,后将土鸡以抵账、现金等方式卖给张XX、陈XX、向XX等人,获利600余元、经通江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土鸡价值2330元。
在调查过程中,邻居对他平时经常小偷小摸行为深恶痛绝,甚至有人说“把王文章抓了才能睡好安稳觉!”村委会也出具群众要求严惩王文章的群众意见证明,一致要求严惩罪犯,确保一方平安。在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后,通江县人民法院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到案发地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他具有盗窃犯罪前科,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