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法院在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法官助理地位价值认识不足。在法检系统,受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的影响,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工作职责不清,界限模糊。大多数人认为,法官助理就是书记员。二是法官助理工作职责不明确。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和界定,导致法院系统对其理解不一,其工作也呈现出散、乱、多、杂的特点。三是行政化管理模式色彩浓厚。我国法院一直采用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无论是从录用方式、身份级别、工资待遇上,法官助理都带着行政化的烙印。四是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比例不协调。我国法院案多人少是制约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法官员额和司法辅助人员配置不合理成了制约法官办案的瓶颈。
为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出建议:一是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确保改革有法可依。在司法改革的社会发展规律下,我国可以制定并实行《法官助理法》,明确法官助理的定义、职责范围、晋升机制、选任途径、考核办法,颁布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二是立足国情,进行法官助理角色定位。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左右手”,在法官的监督及指导下处理审判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性工作和行政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对案件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只有参与权和建议权。法官助理承担司法辅助性工作,把法官从大量繁琐的司法行政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致力于审判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体制。合理分配法官、法官助理的职责。明细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拓宽法官助理选任渠道: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应具备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年及其以上的工作经验;可以通过遴选、选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任法官助理。四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按照“一审一助一书”的模式,合理配置法官助理人数。优化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实行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设立法官助理与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沟通机制。各专业审判庭可派法官助理轮流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或各业务庭固定一名法官助理在诉讼服务窗口上班,在给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的同时,让法官从审判事务中真正脱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