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658号
原告:四川蜀景通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超,男,生于1979年10月20日,汉族,该公司副总。
被告:重庆格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蜀景通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格高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蜀景通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四川蜀景通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