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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继祥与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12  人气指数:284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325号

原告:吴继祥,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华     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巴中市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敏    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册君,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系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继祥与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吴继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继祥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受理费1660.78元,由原告吴继祥承担。

 

 

 

审  判  员   苟久军

 

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