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325号
原告:吴继祥,男,生于1975年7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华 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巴中市通江县铁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亚敏 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册君,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系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继祥与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吴继祥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继祥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大河坝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受理费1660.78元,由原告吴继祥承担。
审 判 员 苟久军
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