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438号
原告:鲜付和,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仁,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俊(曾用名:黄兴发),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
负责人:史振波。
原告鲜付和与被告黄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鲜付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鲜付和负担。
审 判 员 何 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