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966号
原告:成都通川消防安全工程公司通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桂芳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佺,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燕,女,生于1972年9月5日,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通川消防安全工程公司通江分公司诉被告何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成都通川消防安全工程公司通江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何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通川消防安全工程公司通江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通川消防安全工程公司通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燕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勇
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