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法院行政庭2010年至2015年7月5日,共受理行政案件121件,结案118件,结案率97.5%。其中,维持判决10件,维持率8.3%;判决撤销26件,撤销率21.5%;确认违法1件,确认违法率0.8%。败诉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五分之一,败诉案件之多令人堪忧,不仅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且加剧了社会矛盾。现就国土局请求法院执行“土地违法开挖”败诉一案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
案情:2012年4月26日县国土局立案查处当事人李某某、赵某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4月开始在诺江镇城东村七社王家塝违法开挖占地联合修建房屋,施工前未委托实施地质勘查及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未采取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2012年7月4日,在当事人开挖施工场地后侧诱发滑坡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下方24户居民110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后经地质工程勘查院出具的报告认为滑坡由5个因素造成,主要诱因是房屋建设对坡脚进行开挖造成的。随即县国土局会同诺江镇人民政府约谈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治理措施。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治理义务,县国土局组织实施了该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金额为1502847.01元,同时对当事人罚款200000元。县国土局因此将该项费用全部计入对李某某、赵某出具的处罚决定书中。李某某、赵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2014年8月4日通江县国土局向我院申请对该案件强制执行,我院调查后做出不予执行裁定。
问题:一是处罚不当。由地质勘察院出具的报告显示王家塝滑坡是老滑坡、降雨影响、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人类活动等五大因素造成,其中2012年违法建设,将滑坡前缘切坡,形成直立边坡,且未进行有效防护,导致滑坡前沿临空面加大,破坏滑坡阻沿段,是诱发滑坡的主要因素。通江县国土局据此处罚当事人200000元,并承担王家塝应急抢险工程全部费用1502847.01元的证据不足,属处罚不当。二是漏列诉讼主体。案件当事人之一李某某在县国土资源局第一次接受询问时,陈述开挖地基合伙人只有他和赵某某。但在第一次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后,二次处罚期间,李某某向国土局提供证据,称还有其他人合伙参与开挖地基,但国土局未对此事实进行核实,随意性较强。三是处罚程序不合法。国土局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规定:国土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治理,当事人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能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且县国土资源局在2012年8月6日的座谈会上要求李某某、赵某治理,当年10月18日向李某某送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但至今未向其余当事人送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应属处罚程序不合法。四是复议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复议决定书只送达给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而将应由赵某签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交由无代理权限的李某某代理人代收不合法,按法律规定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的复议决定书应视为没有送达给赵某。五是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通江县国土局虽向李某某、赵某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送达催告通知书时,二位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通江县国土局的处罚决定还没有生效,催告程序不合法。六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滑坡地质灾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等级,方才构成地质灾害,并适用该法处罚。滑坡实际治理费用数额决定是否达到地质灾害等级,同时决定行为人应承担损失大小。而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在2013年1月21日第一次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字(2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治理预算设计方案数据和批复控制价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进行处罚和决定承担治理费用,属处罚事实认定不当,法律适用不准。
对策:(一)抓思想教育,树为民意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道德修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加快解决执法系统内部存在的“不严不实”问题,不断改进执法作风,坚持对队伍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执法腐败,以廉洁的执法行为、纯洁的执法队伍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二)学法律知识,提执法能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按照建设法治社会的总体要求,提高执法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通过多形式的培训方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行政程序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律程序。同时行政首长要积极到庭应诉,以便针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从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三)严履职尽责,树执法权威。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早期监督不力,查处不及时,违法事实造成后果才处理,致执法成本增高,当事人经济损失过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执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因此,执法机关应做到早发现、早治理,尽量避免当事人、社会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严禁执法随意性,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
(四)纠出错之处,改不当之为。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出错之处、不当行为坚决纠正整改,通过依法纠错取信于民。
(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