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诺江法庭受理案件情况为视角
杨 波
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谐才能造就社会的和谐。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种思想与传统观念发生改变,家庭的和谐问题也已经上升为社会问题,曾经甜蜜生活、共同创造美好家庭的夫妻,今日也已曲终人散、剧终离场,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家庭纠纷,稳固婚姻家庭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以通江县人民法院诺江法庭受案范围内离婚诉讼案件为对象进行了简单调研。
一、诺江法庭2009年至2011年3年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1、收结案情况(每年随机抽取80件离婚案件进行分析):
2009年80件,判决20件,调解49件,撤诉11件;简易程序53件,普通程序27件;离婚率占总数的57.5%。2010年80件,判决18件,调解55件,撤诉7件;简易程序56件,普通程序24件,离婚率占总数的60%。2011年80件,判决15件,调解57件,撤诉8件;简易程序65件,普通程序15件,离婚率占总数的62.5%。
2、收结案件中当事人年龄分布情况(每年随机抽取80件离婚案件进行分析):
2009年:20-25岁14人,26-50岁126人, 51岁以上20人。2010年:20-25岁16人,26-50岁122人,51岁以上22人.2011年:20-25岁18人,26-50岁116人,51岁以上26人。
3、收接案件中原告方男女比例情况(每年随机抽取80件离婚案件进行分析):
2009年:男43人,女37人,女占46.3%。2010年:男40人,女40人,女占50%。2011年:男37人,女43人,女占53.8%。
二、综合上述统计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1、离婚案件的离婚率基数相对偏高,近几年离婚率变化曲线相对稳定但有上升趋势。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多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量呈减少趋势, 这是司法的效率原则及为民原则的体现,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法律效果和便民为民利民的社会效果。
2、从结案方式上看,调解方式占主要部分,撤诉与调解方式占绝大部分,并且以判决方式结束婚姻的案件数量逐年下降。这充分说明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得到了有效的贯彻与落实,维护了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在收结离婚案件中,以26~50岁人群较多,51岁以上人群其次,20~25岁刚刚结婚不久就起诉要求离婚的人群有呈上升趋势。另对各案件进行简要分析统计后发现,在20~40岁人群中,较多数当事双方在外地打工相识,之后多未婚先孕,遂回家草率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又因各种原因长期分居,天各一方,难以建立起稳固的婚姻感情,是造成此类人群中离婚率高,离婚诉讼案件高居不下的根本原因。而在40岁以上的人群中,当事双方结婚基本都在10年以上,因感情基础差而离婚的相对较少,此类人群中多因出现家庭暴力或第三者插足,从而引发双方感情危机,并危及到家庭的稳定,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纠纷。
4、从收结案件原告方男女比例的情况来看,近年的离婚案件中因男方与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数基本持平,但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数有明显递增趋势,由此可分析得,在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我国传统思想产生了剧烈的冲击,越来越多的女性突破了传统婚姻思想的束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争取婚姻的主动权,法律意识得到提高,这也从侧面反应出在婚姻纠纷中,男方的过错也相对占主要部分。
三、结合上述现象及问题进行简要归纳总结
1、在收结离婚案件中,以调解方式进行审结的案子占绝多数, 双方当事人心态平和。情绪冷静,极少出现过激行为。在看待离婚纠纷上大多数人表达只要子女、财产问题能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就能得到较圆满的解决,这是离婚案件较之以往呈现出的最显著的特点。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有效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的机会,而这只要是因为信息沟通的发达、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素质的加强等方面促成公民的观念更新较快,不再像从前那般认死理,调解工作容易开展,有较大机会挽救当事双方的婚姻情感。同时,审理案件人员有较大的回旋空间和相对较轻松的处理纠纷的环境,也是案件能够得以调解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其当事双方也并非感情完全破灭,多数是因双方各自的错误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多为意气用事。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也都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转变调解理念, 增强调解能力,通过思想的转变而达到对传统调解方法,调解思路,调解能力的转变更新和提升,使得能够更好的驾驭调解、准确把握调解时机等能力,更妥善的处理新时代背景下的婚姻纠纷,化解家庭纠纷,维护家庭的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3、在离婚案中男方的过错日益增加,日益明显,且仍处于增加趋势。这主要源于我国大男人主义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与现代经济体制下男女地位平等的思想冲击造成的,使得在离婚中男方过错中处于主要部分,而多数男方却又往往受传统思想影响不愿低头认错,这就造成了调解的僵局,困局。对婚姻双方都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心理隔阂。同时,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女性强烈要求平等,甚至已演化为争取强势地位,这也是女性起诉离婚的一个很重要方面。为此,在今后的离婚调解中是否可以增加心理学工作者,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弥补心灵创伤,对当事双方的各种传统思想与现代思想进行有机的结合,相互调和,使思想的冲撞对纠纷的影响降到最低,从而帮助案件审理人员更合理,更高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
4、简易程序离婚案件数量较多,当事人双方一再申请要求采用简易程序,强调便民原则,这也有可能成为当事人规避法律的途径,如闹假离婚、超计划生育、逃避债务等。这种状态应该得到注意和解决,并不断提高司法质量。
(作者系通江县人民法院诺江法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