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大厅办案制度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1-11-13 人气指数:5035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加强大厅文明窗口建设,明确法官和工作人员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案制度。
第二条 立案大厅法官和工作人员对来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应热情周到,用语文明.树立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三条 立案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和领导审查批准相结台的制度。
第四条 负责民事、行政一审立案的承办人收到当事人的诉状、证据材料后,应及时清点有关材料,在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
还起诉人,审查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提出处理意见,两日内报分管庭领导审批。 领导批准同意立案后,应计算收取的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应进行登记并编立案号,在立案后二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业务庭。
对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阐明理由。如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后三日内组成合议庭合议。对合议认为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四日内送相关领导审签后发给起诉人。
第五条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合议庭应在当日审查其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并提出拟处意见送分管副庭长或庭长审批。分管庭长或庭长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应在二日内制作完成诉前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
在诉前保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执行。保全后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二日内,提请合议庭评议,报分管副庭长或庭长审批。
第六条 负责民事、行政二审案件立案的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在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上诉人,在二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相关人民法院。
承办人在收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上诉材料、答辩状及卷宗后,及时进行清点,应当在二日内登记,编立案号,并在编号后三日内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有关业务庭。
如上诉已过期或其他不符合上诉条件的情形发生,承办人应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无正当理由不交纳诉讼费的.承办人应在收到材料后二日内制作撤诉裁定,并报相关领导审批。在收到领导审批后的二日内制作、并发出相关法律文书。
第九条 负责刑事二审的承办人在收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及卷宗后,应及时进行清点,在二日内登记,编立案号,并在编号后三日内将相关卷宗材料移送有关业务庭。
第十条 负责民事再审申请的承办人在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后,应在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并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再审申请人。及时登记,编立案号,并在编号后二日内将材料移送办案人员。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补正。
第十一条 负责赔偿确认案件、执行复议立案的承办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申诉书或复议申请书上加盖印章,并注明签收时闻,在二日内将材料移交有关法院。
承办人在收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及卷宗后,及时进行清点,应当在二日内登记,编立案号,并在编号后三日内将相关卷亲材料移送有关业务庭。
第十二条 负责抗诉、再审立案的承办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清点,应当在二日内登记,编立案号,并在编号后三日内将相关卷宗或材料移送业务庭。
第十三条 所有登记立案或登记立卷的案件,均应当在登记后二日内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输入微机,以备统计存查。
第十四条 本办案制度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