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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登清不服通江县政府颁发林权证纠纷案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1-11-13  人气指数:4686


  【基本案情】

  通江县民胜镇红星村闫登清于1991年2月11日将全家户口外迁,并将其住房卖给本村村民唐某。经双方协商,闫自愿将原有林地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唐某处理。2003年换发《林权证》时,林政部门凭相关依据向唐某颁发了《林权证》,并将闫的一片林地颁发给唐某所有。闫返乡得知情况后,以自己父亲墓地在该林地为由,要求唐某返还经营管理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唐遂将《林权证》颁发机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撤消通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唐某的《林权证》。

  【调解过程及处理】

  该院受理后,通过认真调查得知,原告闫登清与第三人唐某系多年好友,加之闫外迁后在一家大型国营企业工作,有固定的收入,林地对他并无实用价值,虽然矛盾尖锐,但仍有调解的希望。为避免矛盾升级,承办法官决定在宣告判决前进行庭外协调。2009年8月6日,承办法官召集通江县林业局、民胜镇司法所等单位,深入农家小院对此案进行调解。通过分析利弊,宣传政策、法规,畅谈昔日友情等方面对双方进行座谈、疏导和沟通,原告及第三人最终冰释前嫌,达成共识,和好如初,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县政府颁发林权证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当事人经过数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解决。该案受理后,如果就案办案纯粹以判决方式结案,不仅群众的合法利益无法解决,也不能更好地树立行政权威,甚至可能酿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对于该案的处理,不仅要维护当事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要兼顾人民政府的绝对权威。在全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中,通江法院进一步开拓思路,充分运用调解职能,转换审判方式,创新工作模式,大胆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实行就地巡回办案。深入现场处理邀请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成功化解了林权行政纠纷。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

  【启示】

  通过对该案的处理,有了几点启示:

  一、接收案件后,不盲动处理。该案看似简单的行政案件,但背后隐藏着极大的矛盾冲突,如何化解冲突,成为解决案件的先决条件。

  二、树立大局意识,极积探索行政调解路子。该案如果处理不及时,就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盲动判决,不仅无法根本解决争议,而且将可能酿成极大的社会矛盾。审判机关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对行政案件就地巡回处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三、引导行政自纠,多措并举,化解矛盾。从案件的实际出发,与行政机关一起探究案件的症结所在,如是行政机关的失误行政行为导致了行政后果,那么就引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自纠。再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动起来,从不同侧面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能够化解矛盾,使各方都能满意,从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通江县人民法院)